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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通知

转自:西藏发布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通报和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地(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藏青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通报和约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17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

通报和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章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推动责任落实,有效防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西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通报

第二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含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藏青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行业企业(含建筑业、城镇燃气、园林绿化、物业服务、市政公用设施运维等)和有关单位进行公开警示通报;或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对成员单位进行公开警示通报。

第三条通报的情形: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中发现普遍性、系统性、区域性突出风险隐患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推动落实整改缓慢的;

(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缓慢,2次及以上报送材料不及时、数据填报不准确或存在逻辑错误的;

(四)其他认为有通报必要情形的。

第四条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通报至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相关班子成员,必要时可抄送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要求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安全生产通报,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约谈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对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承办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的约谈。

第七条约谈的情形:

(一)对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不落实、未完成任务的;

(二)年度内发生3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性质恶劣的;

(五)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存在约谈情形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提出约谈建议,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同意后,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

第九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需约谈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的,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召集。

涉及城镇燃气领域,需约谈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由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召集。

约谈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会同相关业务处(室、专班)负责人召集。

约谈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

第十条约谈一般程序:

(一)书面告知被约谈人约谈事宜;

(二)宣布约谈纪律、约谈事项;

(三)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四)相关人员(专家、公众代表)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五)约谈召集人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第十一条具体约谈事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承办,约谈应指定专人记录并经被约谈人确认,形成约谈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被约谈人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约谈要求期限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或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作书面报告。要求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作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抄送属地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追究责任;涉及行业企业的,依法依规严厉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警示通报和警示约谈制度不代替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试行3年。

1.《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2.《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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